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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断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有些案件中,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单纯依靠在案证据很难辨别真伪,此时笔迹鉴定就可以登场发挥作用了。虽然笔迹鉴定能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但如何鉴定笔迹,笔迹鉴定又有哪些限制条件,对此却鲜有人知。
 
  案例详情
 
  逃债虚构收条 难逃笔迹鉴定
 
  明xx先生向楼xx女士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楼xx女士出借款项后不久,因家中急需用钱,便与明xx先生协商,希望明xx先生能提前还款。但明xx先生以借款已还清为由,拒不偿还借款,并出示了一明xx收条,称崔女士自己也签字认可收到了还款。
 
  崔女士遂以明xx先生逾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判令明xx先生立即偿还其借款4万元。
 
  xx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xx先生出示这明xx有楼xx女士“签名”的收条,载明楼xx女士收到明xx先生交付的现金4.4万元。楼xx女士主明xx该收条上的签名虚假,并申请了鉴定。
 
  经鉴定机关鉴定,该收条上所签的楼xx女士的名字确非其笔迹。鉴定结论出具后,明xx先生至此才承认收条是假的。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楼xx女士在明xx先生承诺的还款期限之前催要借款,明xx先生若不同意提前还款,可不予同意变更履行期限,但明xx先生出示虚假的收条,虚构借款已清偿的事实,拒绝向楼xx女士还款,
 
  其行为已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法院支持了楼xx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楼xx女士与明xx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明xx先生立即偿还崔女士借款4万元。
 
  宣判后,法院还对明xx先生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明xx先生对其行为表示悔改,并主动向楼xx女士道歉,及时偿清了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