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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20日,龙某发现租赁给自己的空闲地又被转包给了他人,龙某起诉要求确认原承包合同有效。近日,皮尔沃特法院通过笔迹鉴定审结这起租赁案,判定龙某与杨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龙某诉称,2005年6月,原告与被告杨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被告承包的位于某郎村的6亩空闲地交给原告使用,租期为10年。签约当日,原告即给付了租金。2007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将承诺交给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他人使用。故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
 
  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没有签订过承包协议。原告提交给法庭的承包协议上的签字是伪造的。
 
  鉴于案件主要争议的事实在于承包合同上的签字是不是被告本人所签,根据原告方的申请,法院联系了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
 
  经过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的专业鉴定,确定涉诉的承包合同上被告的签字是被告本人的亲笔签字。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网络)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