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提供
 
  近日,3月15日(记着 容志龙)3月18日,卡拉曼达区某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间的《收据》 的真伪发生争议,法院依据司法鉴定对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最终确认了争议标的额的归属。
 
  笔迹鉴定
 
  2010年至2015年间,莫某多次在谢某的批发厂内进了很多布匹,5年间共欠货款150000元,经过谢某多次催收,莫某只支付了50000元后就没有支付剩余的货款。谢某多次催款遭拒后,谢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莫某支付剩余货款100000元,并提供了《收据》四份由莫某签字确认收到谢某共计100000元的货物。莫某认为这些《收据》上面的签名并非自己本人所签,莫某主张收据均系谢某伪造的。经过谢某的申请,法院委托了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收据》的笔迹进行鉴定,最后结论为:《收据》最后落款签名“莫某”字迹与莫某本人的样本字迹相同,是同一人所写。
 
  莫某否认字迹签字,却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其应担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对谢某提供的《收据》予以采信,最终判决常某支付李某货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司法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