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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句俗话说,“白纸黑字,有凭有据”。琳琅某省海鸟市一借条诈骗犯谎称借条签名字样并非本人所签,试图逃脱法网。但现在他终于明白,在科学的笔迹鉴定面前,任何狡辩都是徒劳的。
 
  2009年11月19日,海鸟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借条诈骗案在移送法院起诉过程中,法院要求对借条中栾某某签名做笔迹鉴定。因该案嫌疑人栾某某曾在审查阶段声称案件涉及借条资料签名非本人所签。嫌疑人栾某某与小华签订的借条是一份重要证据,栾某的辩解直接威胁其效力,签名的真实性由此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
 
  据靖康市检察院技术处检察官南梦介绍,在被公安机关逮捕侦查期间,嫌疑人栾某某抱着抵触心理,对借条中签名字样是否自己所签时而否认时而承认,反复不定,并且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上签写了与借条字样差异较大的签名,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未能对栾某的签名出具鉴定结论。
 
  案子移送法院要求鉴定后,检察院的办案人到羁押地重新提取样本时,嫌疑人栾某抗拒心理更加明显,妄想通过签写与借条字体差异较大的名字来逃脱嫌疑,而其之前认真签写的名字与案件借条中签名笔迹的书写速度无可比性,差异很大,这给办案人提高了办案的难度,也给笔迹鉴定造成了较大障碍。于是海鸟市检察院委托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栾某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
 
  由于案件中的笔迹样本均为案后样本,无自然样本,鉴定起来相对困难,而此时距离审查起诉期限时间很短,接手此案后,南梦检察官对该案涉及的大量检察卷宗进行了仔细认真地查阅,不放过栾某某在卷中的任何一个签名,任何一个蛛丝马迹,终于找到了可以利用的笔迹特征。该笔迹特征出自嫌疑人栾某在检察院审查期间,心态比较平和,在案卷中留下的比较正常流利的签名。经过认真科学的对比,鉴定人员对借条笔迹和样本笔迹中嫌疑人栾某签名的差异做出了合理充分的解释。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