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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吴某某去世后,老人好友和吴某某的养女围绕着一笔20万余元的存款遗产发生纠纷(时代峰峻网报道)。老人好友谢凤某称吴某某立下遗嘱要把这笔钱捐给希望工程并托其办理,吴某某的养女吴某则不承认遗嘱真实性,并对老人好友的目的表示怀疑。

  近日,南平市怀山某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

  >>遗产纠纷

  20万存款属于谁老人好友养女各执一词

  今年7月5日,老人吴某某去世,相交多年的老人好友谢凤某拿着一份未经公证的遗嘱将招某银行东安城西某支行起诉到怀山区法院,称吴某某生前愿望是将20万余元存款全部捐给希望工程,但银行却根据吴某某外甥女吴某的申请挂失了银行卡。谢凤某认为,她是吴某某生前委托的遗嘱执行人,银行拒绝取款,侵害了她执行遗嘱的权利,也剥夺了困难学生合法受赠的权利。

  昨日开庭后,谢凤某及代理人将原起诉状中的第三人吴某变更为第二被告,要求吴某返还20万余元。法庭上,谢凤某提供的未经过公证的吴某某“遗嘱”包括:其丧事托老人好友谢凤某操办;其存款全部助学,由谢凤某负责联系捐给单位或人员;其他财产由外甥女吴某自行处理;丧葬费用(暂由外甥女垫付)由单位所发费用及20个月的退休金支付,剩余部分归外甥女吴某所有等内容。立遗嘱人吴某某,时间为2013年11月4日。

  但吴某称,吴某某老人虽称她为外甥女,但早在1987年,她就已过继给吴某某收养,双方实为母女关系,有收养公证书为证。

  吴某说,养母并没给她说过有遗嘱。7月20日,她向东城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9月9日,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吴某某的遗产包括蔡家巷一套百余平方米的房屋和20万余元存款;“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吴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吴某某无生育子女,收养了一个子女吴××(即吴某)”等。“故被继承人吴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子女吴××继承。”拿到公证书的第二天,吴某持公证书到银行办理了取款业务。

  交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认为,吴某到银行办理补卡、销卡及取款等业务,依据是9月9日的公证书,吴某某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故银行方面为吴某支取20万余元等银行业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制度。

  >>案件中心点

  遗嘱真实性是关键 将进行笔迹鉴定



  在质证阶段,原告方对继承公证书提出异议,认为公证书载明的是“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吴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并不是没有遗嘱,只是遗嘱真实性问题,因此对公证书不予认可。”原告同时对两份公证书上吴某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提出质疑。同样,吴某也不承认遗嘱的真实性,认为养母为人谨慎,即使没有对遗嘱进行公证,也至少会找人见证。同时对原告方所说的捐给希望工程的目的表示怀疑。

  审判长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时,也向原告提问是否已联系捐款接收单位,谢凤某说,在吴某某去世以后,自己老伴也病了,还没有时间精力进行过联系……

  法庭认为,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遗嘱的真实性。对此,吴某和谢凤某均表示愿意进行笔迹鉴定。近三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要求吴某和谢凤某到吴某某生前所在单位提取双方都认可的吴某某笔迹,对遗嘱的笔迹进行鉴定后再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