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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某某在高空作业的时候突然意外摔落。
 
  一个月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处,楼某某的妻子对工作人员说:“你好,我想问下,一个月前我丈夫在清洗作业时意外摔伤了。刚开始,他们公司的老板对我们还很关心,帮我们支付了医疗费,但是后来就不再管了。我打他们老板的电话也不接,去找他们也经常不在,这次我过来就是给他申请工伤认定的。”
 
  工作人员看了看墙上的日历,问:“一个月前?”楼某某妻子回答说:“是的,上个月8号发生的事故。”
 
  工作人员:“嗯,这都超过 30天了。按规定呢,你丈夫从事故发生那天起,他们单位就应该在 30天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现在已经超过这个期限了。”
 
  楼某某妻子有点慌了,说:“我们也是才听说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那……那就不能给我丈夫申请工伤认定了吗?我们现在连医疗费都负担不起了。”
 
  工作人员安慰她说: “您别着急!如果单位不按时申请,你也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个时间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之内。”
 
  妻子点点头,说:“哦,那就好。那我们医疗费该咋解决啊?”
 
  工作人员说:“你丈夫所在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他们单位负责。如果这家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为你丈夫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以后的费用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
 
  楼某某妻子说:“好的,谢谢你。”
 
  解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的申请主体有两类:
 
  一是职工所在单位;
 
  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遵循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责任和义务。
 
  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
 
  同时,将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时限为1年,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另外,由于在很多工伤发生的情况下,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很难亲自去办理工伤申请等事项,因此本条规定,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此外,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的工会,也有权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