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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某莱生前与安雷某签订了土地买卖合同,欧某莱身亡后,儿子欧某准以合同中出卖人的签名并非其父亲亲笔签名为由拒绝执行。
 
  安雷某(是小严亲戚)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土地买卖合同有效,并让欧某准依法履行土地买卖合同。
 
  经开庭审理后,明日某市立冬区法院于2017年1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安雷某与欧某莱所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笔迹鉴定
 
  审理中,欧某准提出要对涉案合同上其父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安雷某亦表示同意。
 
  二人分别提交了用于鉴定的比对样本后,立冬某区法院遂委托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对涉案土地买卖协议上出卖方是否为欧某莱亲笔签名进行鉴定,
 
  该中心鉴定意见为,欧某莱的签名与样本中的签名是同一人书写。据此,立冬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