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广东某人民讯 2016年1月,广某省散客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一位叫朱某能的男子为了尽快注册公司,竟然私自伪造他人公司印章,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朱某能,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朱某能与莱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莱铭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成立莱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某分公司。被告人朱某能为了尽快注册公司,在未经莱铭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伪造了莱铭某公司的行政印章并制作了虚假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任命书》等文书,后用上述文书及伪造的莱铭某公司的行政印章在散客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莱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某分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能私刻莱铭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