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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讲解
南某某是广东某供电公司农电工,主要负责其所居住村农民用电管理工作。夏季是用电高峰季节,为保证用电高峰供电稳定,一日,南某某接受公司部门领导安排,将全村电网停电后进行全面检修,检修结束后方可统一恢复供电。在检修过程中,一村民要求南某某提前恢复供电。遭到南某某拒绝后,该村民一时情绪激动,将南某某打伤。请问南某某
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能够认定为工伤。南某某作为负责该村的农电工,在接受公司任务后开展停电检修工作,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在全面检修尚未结束时,南某某拒绝为该村民提前恢复供电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南某某因履行工作职责,使该村民不合理的“提前恢复供电”目的没有达到,该村民出于报复而对南某某实施了暴力人身伤害。因此,南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