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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在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呢?近日,广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莫某志原是广州市某服务公司的员工,被公司安排至天河区市某餐饮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上午的工作时间为7:00-12:00。为完成工作任务,莫某志平时都是上午6点到达餐厅,其同事对此也予以证实。
 
  2017年9月8日5时39分,莫某志骑自行车上班被出租车撞伤,当地交警部门认为莫某志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后莫某志向广州某城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莫某志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但莫某志所在的广州市某公司认为莫某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向广州市天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天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广州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市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某中院经审理认为,莫某志在其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官表示,工伤认定一般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