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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7日,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委托我中心对“2014、10、29交通事故进行鉴定。该案基本情节如下:2014年10月29日14时许,Hx×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在x×市x×厂东侧的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
与行人Yxx发生碰撞,致Yxx(男)死亡,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损毁。我们接案后依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参照GA41-20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50-2005《交通事故勘验照相》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痕迹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知识进行勘验鉴定。
经过认真的现场勘验和对检材的痕迹比对,我们提出如下分析意见:
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现场照片所显示的道路走向、无号牌摩托车倒地位置、尸体倒卧位置以及现场路面刮擦痕的形成方向和现场勘验结果:事发时HxX骂驶无号牌摩托车系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Y××发生碰撞
2。根据H××所骂无号牌摩托车损毁部位的高度、损毁受力方向、车体疑似纺织品印压痕的形成部位、利车盘的高度、棱边宽度和死者Y×X裤子后部疑似红色油漆的形成部位、左裤腿后部孤形碰擦痕、左小腿后部纵向伤痕的高度,形态,应系符合Hxx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YX×身体后部碰撞所形成
3。根据死者鞋底凸起花蚊面上摩擦堆积物的形态及受力形成方向,系非正常行走时摩擦所形成,该摩擦痕的形成,应系穿着者的小腿后都受到外力冲撞瞬间,膝关节弯曲,在反作用力下效脚被动向后滑动与地面摩擦所形成
4。根据事发现场路面未发现有无号牌摩托车刹车痕的客观记录,事发时HX×骂驶无号脾摩托车应未采取避让、利车措施
5。根据无号牌摩托车前后号牌安装困定件上新旧差异的拆却痕迹、车尾部加装护板与车体的新旧差异,护板两侧固定螺丝、金属垫的新旧差异以及图定螺丝十字孔内附着锈蚀脱落物的状况,结合该车系已上户的机动车信息记载,H××所骂无号牌摩托车前后号牌的拆卸,系非正常行为。
综上所述,结合事发路段的视野、天气、路面条件状况、事发时段,可排除因不可抗拒的突发因素导致Hx×驾车失控与死者YXX发生碰撞的可能。
我们根据以上分析提出鉴定意见:
不排除驾驶员Hx×驾驶无牌号摩托车故意撞击死者Y×X的可能。该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经对事发现场、死者Y××尸体进行勘验、检验后认为:事故的性质难以确定。后当地刑事技木部门介入复查后仍难以确认事故性质。
为确认此起事故是“交通事故”还是“故意驾车伤害他人”,当地警方最终商定:该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再确定是否由交警、刑警受理最终,警方采信了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起“文通事故”的定性鉴定意见,案件由刑侦部门接手侦办。
204.10.2文通“事故,实属一起有预详、有准备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据犯罪嫌疑人HxX交代:其与死者Yxx并不相识(其二人不在同一城市,从未谋过面),后发现妻子xxx与死者YX×有婚外情,在Hx×的威逼下,期
XXX无奈只好道出了实情。犯罪嫌疑人HXX为报复YX×,事先将摩托车进行了伪装(卸掉了原车牌照,加装了车尾盖并指令其妻将死者YX×约到了事先预定路段实施报复,致YXX在“事故”中死亡。最终,犯罪嫌疑人HX×国犯故意伤害
被依法判处无期刑,警方对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的定意见给予高度肯定和评价,认为在犯罪嫌疑人与死者y×x之间貌似毫无因果关系和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具有较强证明力、说服力的鉴定意见对此案的破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